安阳市红十字会募捐款物管理制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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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照《中华⼈⺠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》、《中华⼈⺠共和国红⼗字会法》和《中国红⼗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⼯作管理办法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。

第⼀条、红⼗字会根据救灾、救助和红⼗字事业发展的需要依法接受捐赠。捐赠⼈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合法的、有处分权的财产应按照法律规定或约定及时办理所有权移交⼿续。

第⼆条、对于接受捐赠款必须统⼀汇⼊红⼗字捐款专⻔账户。对于捐赠接受的财产必须及时登记⼊账。

第三条、捐赠⼈可以出具捐赠函说明捐赠意愿。必要时可以签署捐赠协议,约定捐赠财产的种类、数量、质量、⽤途以及协议履⾏⽅式、履⾏期限等。捐赠函和捐赠协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。捐赠函或捐赠协议确认后红⼗字会应尊重捐赠⼈的意愿,严格履⾏捐赠函或捐赠协议的内容。

第四条、红⼗字会接受捐赠后,应及时向捐赠⼈出具合法、有效的捐赠票据。接受捐赠的⾮货币性资产,应当以其公允价值计算,由捐赠⽅提供注明捐赠⾮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的证明、否则不得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。

第五条、红⼗字会必须将捐款存于专⻔帐户,不得将捐款⽤于购买基⾦、投资开发等其他任何形式的增值活动,确2保所有捐款安全可靠。

第六条、截留、挪⽤、侵占或者贪污捐赠财产的,滥⽤职权、玩忽职守、徇私舞弊,致使捐赠财产造成重⼤损失构成犯罪的,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。依法追回的捐赠财产应当⽤于原捐赠⽬的和⽤途。

2024年6月21日 15:4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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